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比如,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应明确:决定公司迁址到何地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5、变更地址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金融机构营业地址的变更应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环境污染的,应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餐饮业、歌舞娱乐业、金属冶炼业及其他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业);国家对网点布局另有规划规定的行业,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批(药店、网吧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灌装站等)。
6、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应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同意迁入的意见后,凭同意迁入证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档案。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后由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