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4.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5.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同时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